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