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