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