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