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