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