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