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停业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哄抬运价或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扰乱水路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哄抬运价或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扰乱水路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