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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停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罚款、停业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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