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