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