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