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