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的,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