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