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