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