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