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