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