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使用化学消油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