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