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