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