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