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