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