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