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