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