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