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