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