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