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