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