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