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