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