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