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