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三)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