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五)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