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被引用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