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