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