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