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