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