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