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