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